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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/ter>照【把持行市律】究处,再枷号一个月示儆。
这个碑文最重要的一点,就在于这个【把持行市律】究处。
因为,之前没有爆发过类似的齐行叫歇的事件,哪怕是县令大老爷断案向着何君衡,耐不住整个苏州府的织工都罢工了,县令怕闹出大事,也是头疼。
按照啥法律判?
翻了《大顺律》翻了半天,也没找到类似的情况,更没说该怎么处置齐行叫歇事件。
但立了碑文之后,也就有法可依了。
顺承明制,《大明律》之《户律·市厘·把持行市》罪,大顺基本也就是照抄过来了。
《户律·市厘·把持行市》律,在《大顺律》里排在第149条,下辖15个小款。
包括牙行、对外通商垄断、朝鲜琉球朝贡贸易反欺诈、漕运中途勒索、府兵盗卖半官方的马匹、汉苗交界处贸易准则、衙门和官方买卖等等。
全,基本是挺全的。就是有些跟不上时代了。
比如现在松江的贸易公司的买卖制度、比如虾夷的买扑承包,就完全套不进去,只能特事特办。
依《大明律》之条款,“把持行市罪”基本有三种处置方式。
杖八十。
这个不给钱贿赂,正规执行的话,必死。
鞭笞四十。
这个当时死不了,但基本上也差不多。
大面积的背部鞭痕,缺乏处理,很快就会葡萄球菌感染,最后“发疽而死”。
最后就是“如盗窃论”。
至于之后断案怎么断,也就很清楚了。
如盗窃罪的前提,是在贸易交易中用非法手段拿到了利益、并且拿到手里了、退赃也不管用,一律按照盗窃罪处理。
那么,如果日后织工在齐行叫歇,并且取得了胜利,争取了涨工资等利益,全都按照“把持行市”律之“如盗窃论”的盗窃罪处理。
依《大顺律》之规定,盗窃未遂者,鞭笞四十。
但如果已经罢工成功,增加了工资,那就不算盗窃未遂。
钱都拿到手了,工资都涨了,肯定是已遂啊。
而同时,古代中国的律法对盗窃罪罪额的规定,是比如十个人合伙,偷了100钱,每个人不是按平均10钱的罪去定罪,而是按照每人都偷了100钱的罪去定罪。
所以,一旦叫歇成功,每个人涨了一钱银子,那么全行业1000人,就算100两的大盗窃罪。
“依罪,盗银百两,流三千里戍边、免刺字、杖四十”。
基本上,这件事勒石之后,齐行叫歇的成本就大规模增加了。谁也不想最后流刑三千里。
这件事既算是所谓萌芽的一个证据,也算是朝廷根本不懂啥叫新时代的一个证据,甚至都没有专门立法。
旧的《大顺律》修修补补继续用,而修修补补的《大顺律》里关于“把持行市”的律法,抄的是《大明律》。
《大明律》中,关于把持行市的法律,抄的是《唐律疏议》。
基本上算是千年前的棍子打现在的人,一杆子抡到西域还是万里佛国的时候了。
如今史世用又把巴达维亚那边的话一传,皇帝自然想到了几年前织工叫歇的事。
不得不把刘钰、刑政府尚书、户政府尚书等几个人全都召见到身边。
李淦并没有单独召见刘钰询问这件事,也没有上来就问类似的事如果发生在大顺该怎么解决。
待人都来了后,转而询问刑政府尚书,如果巴达维亚的事发生在大顺,该怎么判刑、依何等罪?
刘钰跟睡着了一般在那杵着,皇帝不问,他也不说话。或者,他根本没把这件事当个事。
皇帝问刑政府尚书,刑政府尚书便从专业角度先谈道:“陛下,臣以为,此事之首罪,当在糖厂承包者。”
“若在本朝,瞒报人头、拒缴丁税、数额较大,按例当杖八十,追缴欠额。”
“但此事……若真这么办,臣等考评之时,也定会给当地县令安一个‘考核乙下’的差评,基本上这辈子仕途也就到此为止了。若是这般做,糖厂必要倒闭歇业,雇工闹事,必要大乱,这是只知律法而不知变通,实难堪大任。”
“但此事,若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早晚还是要出事的。”
“所以当地县令多半觉得,只要不在我任上出事就好,自己也不捅破这层窗户纸,留给后来的人去解决,只要别在我手里出事就好。”
“最后越压越多,将来爆出来的事也就越大,早晚会有倒霉的,可别是我就行。”
“不过,本朝既已免了丁税,此事倒也不用考虑。但商人求利,毫无道德,多半还是会压榨。压榨过